一、适应症1、客人本人具有通过激光手术摘镜的愿望,心理健康,对手术疗效具有合理的期望。 2、年龄18周岁及以上的近视、散光患者(特殊情况除外,如有择业要求、高度屈光参差等,术前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患者本人或必要时家属须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 3、屈光度数:相对稳定(在过去1年内屈光度数变化≤0.50D)。范围为球镜度数-1.00 ~ -10.00D,柱镜度数≤-5.00D。矫正极低屈光度数需酌情而定。 4、角膜:透明,无明显云翳或斑翳;角膜地形图检查形态正常,无圆锥角膜倾向。 5、双眼屈光力不等的屈光参差。 6、无其他眼部疾病和(或)影响手术恢复的全身器质性病变。 7、眼部参数符合手术要求。 8、客人了解手术的目的和局限性。 9、软镜应停戴至少1周、硬镜停戴3周以上。角膜塑形镜停戴3个月左右。 10、二次手术,半飞应半年以后,PRK最好间隔1年以上。 二、绝对禁忌症1、患者头位不能处于正常位置。2、重度弱视。3、圆锥角膜或可疑圆锥角膜。 4、其他角膜扩张性疾病及变性。 5、近期反复发作病毒性角膜炎等角膜疾病。 6、重度干眼、干燥综合征。 7、角膜过薄,目前可参考但需进一步循证医学支持的标准:预计透取出后角膜中央残留基质床厚度<250μm(一般角膜基质床剩余厚度应至少>250m,建议280pm以上);透镜过薄(<20 um)。 8、存在活动性眼部病变或感染。 9、严重的眼器病变,如眼睑缺损和变形、严重眼睑闭合不全。10、未控制的青光眼。 11、严重影响视力的白内障。 12、严重的角膜疾病,如明显的角膜斑翳等角膜混浊、边缘性角膜变性、角膜基质或内皮营养不良以及其他角膜疾病,角膜移植术后、放射状角膜切开术后等角膜手术后,眼外伤、严重眼表和眼底疾病等。 13、存在全身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等。 14、已知存在焦虑、抑郁等严重心理、精神疾病。 15、全身系统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如癫痫、癔症等致无法配合检查和手术的疾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全身感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