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合作 为公私合营留出空间
上海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大部分28条细则,将为社会资本办医营造更为有利的局面。
这份被业界称为“28条”的文件中,第一条就提出医疗卫生资源的增量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对存量的公立医疗机构,文件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制,并规定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文件同时明确了上海酝酿多时的剥离公立医院特需医疗的思路:进入上海国际医学园和新虹桥,以人员、品牌、技术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这又为一直有争议的“公私合营”留下了空间。
新三年目标
据上海市卫生局介绍,全市目前共有社会医疗机构1379家,其169家(含中外合资/合作8家),门诊部513家(含中外合资/合作12家),个体诊所688家,临床检验中心9家。
在169家医院中,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仅5家。总体而言,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呈现的特点是: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不高,尚未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效的互补与竞争态势。
此次推出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的明确目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力争到2015年,上海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比2012年有明显提高,在全市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为上海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奠定基础。
《实施意见》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
此外,文件允许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这或将成为推进“管办分开”的政策利好。
不过,《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似有逃避政府责任之嫌: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理应由“政府之手”为市场补位。
“公私合营”进退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必然涉及进入形式问题。对新医改以来一直有争议的“公私合营”,上海市的这份《实施意见》也有矛盾之处。
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这一条内容中,《实施意见》的规定相当彻底,明确“实行改制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这其实是当年“70号文”的重申上海市政府2003年底发布的《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70号)就曾明确表示,“实行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但在“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的有关表述中,《实施意见》又提出: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剥离特需医疗服务,“以人员、品牌、技术等形式,在两个园区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办医”。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其实早年上海市还有更为激进的改革设想,即把公立医院的技术股份变成资本股份,并对这样“公私合营”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据悉,当时申康甚至按照政府授意做出了完整的改革方案。而上述《实施意见》中的文字,不难看出当年思路的痕迹。
但在此次新医改中,卫生部对“公私合营”的模式始终没有松口。反对意见认为,这是社会资本利用公共资源“搭便车”营利;而且目前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医院所有者普遍缺位,院方无权擅自处置医院的资产、包括作出合资决定等。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为了办好公立医院,应该大大精简公立医院数量,建立一个民营医疗医院占主体、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格局。 在目前的情况下,社会资本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对公立医院的改制,不失为一个现实的过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