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电话(传真):0。
1.设置单位(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三级眼科专科医院
3.拟设医疗机构名称:宜春爱尔眼科医院
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宜春市明月南路166号
5.拟设医疗机构性质:非政府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拟设医疗机构床位: 80张
7.拟设医疗机构服务对象: 社会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眼科(包括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眼眶及肿瘤科、眼肌及屈光科、眼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小儿眼科、医学验光及配镜、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9.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宜春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