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山西省公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该省将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全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山西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含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私人资本以及外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院。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大、专业特色强、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院做精做优,不断提高竞争力。
该省还将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山西省将严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同时,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非公立医院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等业务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